各位考生:
《刑法修正案(九)》已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百八十四条增加了四款犯罪行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实施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规定的考试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规定的考试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在司法解释中确定了以上行为对应的三项罪名: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以及代替考试罪。
希望广大考生认真学习领会党纪国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也告诫个别另有企图的考生,莫存侥幸心理,一旦触犯刑法将被判刑,影响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