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函[2016]43号
各学院(培养单位):
根据综合改革和十三五规划精神,自2016年3月23日紧急暂停“免盲”以来,收集了各方面关于“免盲”的意见和建议,经专题会议讨论研究,特发布本学期的“免盲”审批流程和总量控制,具体如下:
一. “免盲”审批由学院负责,鼓励各学院取消“免盲”。2016年5月1日前,各学院统一将本单位本学期批准的“免盲”名单和材料(材料的格式、要求不变)报研究生院备案、公示。过期不再受理。
二. 各学院博士学位论文“免盲”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学期博士毕业生的20%。
三. 研究生院在收到各学院上报材料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研究生院网站公示一周,第7个工作日向学院反馈公示结果。
四. 审批流程和总量控制以外事项,仍按原来的相关规定执行。
请各学院在“免盲”审批中,加强核查发表的学术论文与学位论文是否紧密相关。
研究生院
2016年4月12日
工作联系人:
程璐,电话:68911207,地址:研究生教学楼312室,邮箱:
陈旵明(副处长),邮箱:
(研究生培养运行业务介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