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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学位[2014]3号 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 2014-05-30
 

现将《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学位[2010]7号)中第四章第十九条中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做以下补充:
    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可以作为博士答辩委员会委员,但不能担任博士答辩委员会主席,其他要求不变。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北京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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