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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教师调课、停课管理规定(试行)

供稿: 研究生院 编辑: 研究生院 发布日期: 2019-07-18
 

研函2019〕83号

为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进一步加强对研究生授课教师调课、停课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研究生授课教师调课、停课指因上课时间、地点以及授课教师变更引起的课程停课、补课调整。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安排一经确定,授课教师不得擅自调课、停课。在下列情况下授课教师可以申请调课、停课:

1、经学院批准,同意授课教师外出参加会议、学术活动的(须出具有关领导签字同意的会议通知);

2、因病无法上课的(须出具病历、病假单);

3、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无法上课的。

第三条 每学期内同一门课程原则上调停课次数不超过2次。因上课时间调整导致的停课、补课作为一次调停课计入调停课次数。上课地点、授课教师变更需按照调停课流程办理,只做备案,不计入调停课次数。

按照学校要求,因节假日或重要公共活动而统一安排的调停课,由教学运行与考务中心负责通知各教学单位,教学安排顺延;如不能顺延需进行补课,以保证教学工作的学时要求。该补课不计入调停课次数。

第四条 教师调课、停课均应至少提前2-3天办理申请审批手续。授课教师登录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在系统内完成调停课申请,并打印申请。该申请经开课学院研究生教学院长签字同意后,报教学运行与考务中心审批。

第五条 教师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调课、停课之前办理手续的,必须向开课学院研究生教学院长请假,学院批准后再报研究生院。本人或开课学院应及时通知学生,教师应在特殊情况结束后1天内补办调课、停课手续,否则按缺课处理。

第六条 研究生课程申请停课后,授课教师应尽快办理补课,学院负责检查补课落实情况。

第七条 授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安排完成教学任务,不得提前结束课程。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教学运行与考务中心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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