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函[2021]98号
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授课教师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教学质量,明确研究生授课教师的职责,落实《北京理工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办法》要求,特制定研究生授课教师管理规定。
第二条 授课教师应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担任我校研究生所有课程线上、线下教学任务的教师。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研究生院负责授课教师政策制定及解读、研究解决有关授课教师的重大事件、学院相关审核备案等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负责本单位授课教师的聘任、准入、资格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授课教师的聘任
第六条 研究生课程的授课教师一般应由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的教授、副教授、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七条 为保证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责任落实到人,每门研究生课程应确定一名校内课程负责人,主要负责统筹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大纲等课程的整体设计,组织教学方式、方法研讨和教改研究等工作。课程负责人应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较强的教学能力,已讲授本门课程不少于两轮,每轮讲授不少于总课时半数以上。课程负责人由学院推荐或选聘,经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章 新任授课教师资格审核
第八条 新任授课教师是指首次承担授课任务的教师,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首次开展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的授课教师;
(二)首次在我校开展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的外聘教师;
(三)已开设过研究生课程,但首次对新增的研究生课程开展教学工作的校内外授课教师。
第九条 新任授课教师开课除满足对授课教师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拟开课程的相关专业知识和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技能。由其它岗位转聘到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从事与该课程内容有关的、两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
(二)熟悉拟讲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等,通读课程指定教材和参考书,完成课程讲稿(或教案)和习题。
(三)新任授课教师至少参加过一轮完整的教学辅导工作,包括随班听课、答疑、批改作业、监考、阅卷、指导课程实验(上机)及上习题课、讨论课等,并充分备课和通过重点章节试讲。
(四)符合条件的授课教师填写《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新任(外聘)授课教师审核表》(附件1)经审核后报送研究生院及教学运行与考务中心。
第十条 新任授课教师须在开课前一学期进行试讲,试讲通过方能开课。试讲条件如下:
(一)试讲内容为准备开设课程中的某一章节,试讲时间不少于30分钟。
(二)试讲由开课学院组织。开课学院负责组织三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含一位院级研究生教育督导组成员)听取试讲,并给予书面意见和结论。开课学院汇总专家意见填写《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授课教师试讲记录及审核表》(英文试讲需注明)(附件2)向研究生院备案,并向试讲教师反馈结果。试讲需有三分之二数以上的专家同意开课方为通过。
(三)新任授课教师试讲不通过,需重新参加一次完整的教学辅导工作,半年后可进行下一次试讲。
(四)同时开设多门课程的新任授课教师试讲其中一门即可。
第十一条 如新任授课教师具有丰富的教学经历且教学效果良好,可申请免试讲,填写《北京理工大学新任研究生授课教师免试讲申请表》(附件3),由学科责任教授和开课学院审批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新任授课教师基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免试讲:
(一)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教师;
(二)获得学校教师基本功竞赛一等奖及以上的教师;
(三)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讲授本科或研究生课程且学生评教结果连续两轮达到90分以上。
第五章 授课教师的职责
第十三条授课教师应严格恪守教师的职业道德,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日常教学活动中,应时刻规范自己的行为举止;对所教授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负责,从严教学。
第十四条研究生课程授课教师应对本学科有较为广博的知识和深厚的基础,了解本学科发展的最新成果,系统、深入地掌握所教授课程教学大纲内规定的全部内容,熟悉课程教材,掌握一定数量的中外文参考资料。
第十五条授课教师应在开课前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充分备课。课程内容应体现课程思政,有一定的广度和深度,可根据国外本学科发展现状积极调整教学内容,努力反应本学科的最新发展状况。教学大纲应包括以下内容:教学目标、教学方式、考核方式、适用学科专业、先修课程、主要教学内容和学时分配、参考文献等。
第十六条授课教师在课堂上应充分调动研究生的积极性,在讲授课程知识的同时,还要注重加强研究生的创新思维意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注重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七条授课教师应积极开展教学方法改革,不断探索和适应研究生的群体特点,善于使用激发研究生自主学习和研究的教学方法。
第十八条 授课教师应积极积累教学资料,编撰适用的研究生教材。在教学研究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授课教师应及时编写适用于研究生的高水平、高质量的课程讲义、习题集、教材和专著。
第十九条授课教师应严格遵守教学纪律,根据学校和学院的教学任务安排,按时授课。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应按照《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教师调课、停课管理规定》进行相应申请流程。如有因授课教师的责任导致影响课程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度和教学质量的情况,均属于教学责任事故。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按《北京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授课教师在研究生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时要严肃认真,公平合理。在课程考试期间,应严格按照《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考试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考场纪律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在课程考试结束后,授课教师应及时批改考卷、评定成绩并根据学校规定按时录入成绩。在课程成绩评定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把控教学质量。
第六章 授课教师的评估
第二十二条为保证研究生课程教学的质量,研究生院负责组织校院两级督导组,对全校研究生课程进行督导和评估。授课教师应按照反馈的评教和督导结果,根据督导专家和学生对课程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进行课程改进。
第二十三条各学院应及时掌握本学院研究生课程授课教师的教学情况。
(一)对于督导和评价结果较差的授课教师,学院应采取措施帮助改进课程教学工作;
(二)对于督导评价差、学生评教不合格,不适于担任教学工作的教师,经学院审核,学院应及时对其工作岗位和内容进行调整;
(三)对于不履行授课教师职责、缺乏责任心的教师,学院应给予批评教育。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停课一轮的处理。
(四)对于积极开展教学工作,教学改革成果突出的教师,学院可积极推荐其参加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评选。
第七章 取消教师授课资格
第二十四条对教学评价不合格的授课教师,学院责令其改进。连续两次不合格者,将取消授课教师该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二十五条无视教学要求,传播错误政治观点和价值导向的,一经核实取消教师授课资格。
第二十六条弄虚作假、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取消教师授课资格。
第二十七条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取消教师授课资格。
第二十八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取消教师授课资格。
第二十九条上述对于取消授课教师资格的情况,由学院按照严重程度对授课教师资格进行审定,审定标准由低到高依次是:三年内不得申请再次授课、五年内不得申请再次授课、终身取消授课资格。
第三十条 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教师,可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及时核实并最终审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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