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函〔2016〕116号
各学院/培养单位:
根据《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方案》(学校令122号)文件的要求和规定,自2016-2017学年起博士研究生科研助理津贴(以下简称“助研费”)的发放工作进行了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标准
博士生助研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
二、发放范围:
纳入全国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本学制内所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三、发放方式
博士生助研费每年按照十个月发放(2月和8月停发)。每学期发放一次,每次每人发放5个月共计5000元的助研费,发放时间在每年的4月和12月。
每学期初由研究生院发布统计通知,按照在校生情况,统计发放助研费的导师经费卡信息。之后由校学生事务中心将助研费发放至学生银行账户。
如导师未提供经费卡或经费卡金额不足等原因,造成博士研究生助研费未足额发放的,需要导师按照我校酬金发放要求在每学年末(6月底)前自行发放给博士生。
四、经费来源:
博士生助研费由导师和学校提供,其中经济学(学科代码02)、工学(学科代码08)和管理学(学科代码12)的博士研究生助研费由导师全额提供,教育学(学科代码04)和理学(学科代码07)的博士研究生助研费由导师提供50%,学校统筹出资50%。
导师发放助研费的经费来源,包括科研项目经费、结题经费或科技事业费(即课题组科研管理费分成等所形成“b卡”经费)。由科研项目经费发放助研费的,按照科研经费课题制管理的基本原则,由项目负责人掌握其发放依据和额度。
五、助研费的监督和异动处理
对于不能按时提交经费卡号及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行发放助研费的博士生导师,将进行相应的处理,具体如下:
1、 当年研究生院出台博士生招生简章时,上一学年未能按时足额发放助研费的导师,不列入下一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不能足额提供助研费用的学院,相应扣减博士生招生名额;
2、 将相应情况反馈至校学位委员会,作为下一年度博士生导师注册的参考依据。
六、博士生助研费发放流程
1、 每学期初由研究生院提供本学期学制范围内在籍博士生名单和助研费应发放金额,形成《博士研究生助研费发放登记表》,并通知到学院;
2、 学院根据《博士研究生助研费发放登记表》中的各项信息,按照本学院具体情况收集并统筹用来发放助研费的经费卡号,填入登记表统一上报研究生院;
3、 研究生院汇总、整理、核对发放对象、金额是否符合要求,无误后将数据转交学生事务中心,由学生事务中心负责将助研费发放到博士生的银行账户中。
4、 学生事务中心将每次助研费的发放情况反馈到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将未发放助研费的导师情况反馈给学院,由学院通知导师,由导师按照酬金发放的方式尽快发给博士研究生,并将发放证明交予学院,由学院报研究生院备案。
5、 每学年末(6月底)将统计本学年博士研究生助研费的发放情况,对未足额发放助研费的导师情况报相关部门。
七、本学期博士研究生助研费统计工作要求
1、10月23日-10月31日,学院组织导师填写《博士研究生助研费发放登记表》。
研究生院提供的名单供各学院参考,如学生基本信息有错误或遗漏,请直接在表格中更正或补充,变更的信息请用红色标注;
对于同一个博士生,可以从最多3张不同的经费卡提供助研费,请分别写明卡号和该卡的支付金额;
同一张经费卡如有足够的经费,可以为不同的博士生提供助研费;
如导师通过其他途径已发放了2016年9月后的助研费,请在“备注”一栏填写,表中“实际发放助研费金额”会相应减少;
如有休学、退学的博士生请直接在表格中标注,不用填写经费卡信息;
与国外联合培养的博士生,如已经获得其他生活资助,可提交相应的资助证明,交由研究生“三助”管理办公室审核,按照审核结果办理助研费停发或补发。
2、10月31日下班前请各学院将电子版《博士研究生助研费发放登记表》发至研究生院质量办邮箱。
3、 研究生院汇总、审核《博士研究生助研费发放登记表》,交学生事务中心,预计12月初发放本学期博士研究生助研费。
填表过程中的咨询,请联系质量办陈老师,联系电话:68913715;
问题反馈请联系研究生院办公室马老师,联系电话:68918632,邮箱。
研究生院 学生事务中心
201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