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14-09-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以及我校建设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推动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创新型人才培养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旨在建立健全以国家投入为主、研究生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学院、导师多渠道筹集经费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完善激励机制,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创新活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适用本方案的研究生奖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研究生教学助理(简称助教)岗位津贴、研究生管理助理(简称助管)岗位津贴和研究生科研助理(简称助研)津贴。
第四条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研究生可参评的奖助学金以评定时学生学籍所在的培养层次为准。
第五条 研究生奖助体系中各类评审、资助工作由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总体协调和指导。
第二章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奖励人数以当年教育部分配的名额为准。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管理参照《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学校第92号令)执行。
第三章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国家拨款支付,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本学制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参照《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学校第120号令)执行。
第四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国家拨款支付,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良的研究生,支持他们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2014年9月之后入学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本学制内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奖励标准和比例以当年下发通知为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和管理参照《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学校第119号令)执行。
第五章 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
第十八条 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十九条 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2014年9月之后入学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按照b类标准缴纳培养费的研究生和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除外)。
第二十条 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4000元。
第二十一条 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在研究生基本学制内在校期间逐月发放,每年按照10个月发放。
第二十二条 凡在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
1、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期间;
2、 学术行为不端;
3、 研究生期间自行出国;
4、 休学期间;
5、 学生退学;
6、 不能按要求完成培养计划,由导师提供书面意见的情况。
需停发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的研究生,由学院报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批准后从次月开始停发。
第二十三条 因为受到纪律处分停发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的研究生,可以按照《北京理工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进行申诉,如申诉结果为未受处分,全额补发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
第二十四条 因各种原因学籍变动者,按照其变动情况发放。
第六章 研究生助教和助管岗位津贴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助教和助管岗位津贴由学校出资支付,用于调动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积极性。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助教和助管主要从一、二年级的非定向研究生中产生。
第二十七条 助教和助管岗位的设置、津贴标准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研究生助研津贴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助研津贴用于强化导师责任,充分发挥导师项目资助制在调动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过程中的促进作用。
第二十九条 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的发放和管理参照《北京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科研助理津贴发放办法》(研函〔2014〕029号)执行。
第三十条 硕士研究生助研津贴由导师根据学生的学习和科研情况自行发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方案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原《北京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北京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北京理工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双证)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和《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方案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