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函〔2017〕125号
各学院: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和《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学校第92号令)要求,现就做好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评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奖范围
我校全日制(全脱产非在职)研究生,在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国防科工及军队定向研究生、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我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也可申请。超出基本学制年限和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二、奖学金名额和奖励标准
2017年教育部分配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275人,其中硕士生名额173人,每人奖励2万元,博士生名额102人,每人奖励3万元。
三、申请条件
1、基本申请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优异,科研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2、各学院应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并告知所有参评学生,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四、名额分配
1、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基数取自2017年9月7日的研究生管理系统数据,学生为目前在籍的全日制(全脱产非在职)研究生(含2017级)。
2、各学院在获奖名额的基础上,可以推荐不超过120%的学生参加评定。其中前80%为等额评定,由学院认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其他推荐学生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以学部为范围进行差额评选。各学院等额和差额可推荐人数请参见《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表》(附件3)。
五、申请及评审要求
9月12日:研究生院培养处与各学院核准参评人数及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研究生可从研究生院网站上下载《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附件4)及相关评审文件。
9月13日~18日: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发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通知;制定并公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并于9月18日前将学院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和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均加盖公章)报研究生院培养处备案。
自愿申报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交由推荐人签字后的《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支撑材料,同时将申请材料电子版发到本学院指定的电子信箱。
9月18日~9月27日:学院组织评审。并将完成评审后的评定结果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9月28日前,学院上报评定结果。其中《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结果推荐表》纸质版签字盖章后交至研究生楼312室。《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结果推荐表》、《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学生汇总表》、《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学生汇总表》电子版发至邮箱。
10月9日起,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奖学金复审和差额评审,确定获奖名单,完成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并将最终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10月27日前将公示无异议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录入研究生教育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国家奖学金管理中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模块,奖学金评审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审批。
六、注意事项
1、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学院教授委员会或学科责任教授小组代表、研究生教学副院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未申报当年国家奖学金)等。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组织研究生提交申请、初步评审、汇总上报等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2、用于申请奖学金的各项成果和表彰应为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各项成果和表彰应于2017年8月30日前获得,包括已正式发表的论文(已正式刊出或在线公布的,具有年、卷、期、页号的论文)、出版的刊物、获得的专利或表彰。第二次(及以上)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同一申报原因和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即相同成果不能出现在不同年度的申请材料中)。一经查出,取消学生本次及以后的参评资格。
3、第一作者为学生导师、第二作者为学生本人的论文,可视同学生为第一作者;共同第一作者或并列第一作者的论文,可视为1/n篇论文(n为共同第一作者或并列第一作者的人数);学生为通讯作者的论文不能视同第一作者。
在评审过程中如有疑问请联系研究生院培养处陈老师,联系电话:68913715。
附件:
1、《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
2、《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学校第92号令,校ag凯发k8国际主页-学校办公-校内公文中可查看);
3、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表;
4、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5、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结果推荐表;
6、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学生汇总表;
7、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学生汇总表。
研究生院
2017年9月10日